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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5-21 00:00 | 浏览次数:

市级各部门:

自2013年《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乐市财政库〔2013〕7号)印发以来,在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业务,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上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预算单位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或项目支付凭证摘要填写不规范,大额提取现金支出,甚至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等。针对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预算单位支付行为,确保财政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现就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

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项目、执行进度、规范的操作程序支付资金,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随意性。对于有明确规定用途的项目资金(不包括补充公用经费性质的项目资金如:工作经费、办案费、业务费等),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正确使用,不得交叉使用或是任意改变项目用途,将A项目资金用作B项目。同时,在财政项目资金支付时,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支付内容填写资金用途,包括购买主要货物、服务的名称,收款单位名称等重要信息,不得笼统填写项目名称(如:“费用”、“工作经费”、“业务费”、“报账”等),或是使用财政功能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代替。

财政部门将随时监控预算单位的项目资金支付情况,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在财政部门提示后仍拒不纠正的预算单位,财政将进行通报并酌情停拨其项目经费。

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乐山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全面实现公务卡制度,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对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特殊情况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注明原因。

财政部门将对预算单位的大额现金提取和频繁提取现金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对预算单位现金支付占比排名情况进行通报。

三、严禁违规套取财政资金

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规范资金支付行为。不得故意使用授权额度支取现金,再存入单位零余额或自有资金账户;或是故意填错收款账户名称、账号等信息,导致资金被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或是无经济交易事项却支付给第三方单位,第三方单位再将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等违反规定转移、截留和套取财政资金。凡是发生财政资金退款业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退款业务流程通过大平台系统退回用款额度。

违规套取财政资金是一种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对违规套取财政资金的预算单位,一经查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暂行条例》进行处罚。

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对今年已支付的财政资金认真进行梳理,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意识和规范用款水平。

乐山市财政局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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