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02年4月由四川省乐山卫生学校(1951年)、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1978年)、四川省乐山工业学校(1984年)合并组建的一所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秉承“整合资源、多元合作、深度融合、共同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着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优势突出、四川一流、国内领先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乐山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 Lesha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青江路中段1336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创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由乐山市人民政府举办,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实施教育行政管理。
第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8500万元。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变更等事宜。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学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办学条件和政策保障。举办者在学校招生、校企合作、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