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确保校园的安全稳定,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媒体来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并要在宣传部专人陪同下进行。
第四条 学院内公共场所严禁吸烟,学院所有经营户不准在校园内销售烟酒。
第五条 校园内禁止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严禁参加传销、邪教、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不能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 加强学生团体活动的管理和审批,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并要接受学院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重大活动必须经学院学工部(团委)、保卫处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位置,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必须经学院宣传部、保卫处审查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学院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人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主管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4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未经允许,保卫处有权依法依规予以劝阻和制止。
第十条 进入学院校园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管理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不得携带宠物、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不得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擅自移动或损坏交通、绿化、宣传标牌;不能在校园内野餐、乱扔垃圾,污染校园环境。
第十一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乱搭乱建,违反规定者,学院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报请学院宿管中心许可,并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所有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和作息制度。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不改者,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由学院保卫处协助驻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