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根据乐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通知》(乐市财政综[2008]44号)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同意调整我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学院职工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工资基数由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地方津补贴、教师生活补贴、职工本人的第十三个月工资/12(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不计算此项)。
二、2009年度职工本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008年12月份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地方津补贴+教师生活补贴+职工个人第十三个月工资/12。新标准从2009年4月起在工资中执行,1-3月份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在职工4月工资中补扣。
三、从2009年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每年1
月调整一次,计算的范围和方法同上,其中职工个人的基本工资以上年度12月份工资为准。
四、执行范围:在编、在岗职工,编外聘用合同制职工参照执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