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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参照执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作者: | 发布时间:2014-07-17 00:00 | 浏览次数:

学院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学院原则参照执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 差旅费是指临时到乐山以外地区(不含市中区和高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 差旅费标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城市间交通费如乘其他交通工具只报城市间公交(大巴)相等费用。市中区(含高新区)不报差旅费,市内公交车凭票报销。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包车,如确需包车,按程序申报,报院长审批。

五、 外出学习、培训等事项时间在7日以内按出差对待,超过7天部分每天补助50元。

六、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省外出差由院长(书记)审批,省内出差由分管院长(副书记)审批,省内出差由系(部)创收资金安排的由相关系(部)主任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七、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八、学院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审批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九、以上补充规定从2014年7月1日施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差(培训)立项经费审核报销管理办法》(乐职院〔2012〕42号)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附件: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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