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学院原则参照执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 差旅费是指临时到乐山以外地区(不含市中区和高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 差旅费标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城市间交通费如乘其他交通工具只报城市间公交(大巴)相等费用。市中区(含高新区)不报差旅费,市内公交车凭票报销。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包车,如确需包车,按程序申报,报院长审批。
五、 外出学习、培训等事项时间在7日以内按出差对待,超过7天部分每天补助50元。
六、 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省外出差由院长(书记)审批,省内出差由分管院长(副书记)审批,省内出差由系(部)创收资金安排的由相关系(部)主任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七、各单位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转变作风的要求,根据年度预算合理安排公务出差,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各单位年度差旅费预算原则上不予追加。
八、学院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审批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九、以上补充规定从2014年7月1日施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差(培训)立项经费审核报销管理办法》(乐职院〔2012〕42号)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由计划财务处解释。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