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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告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 | 发布时间:2015-04-30 00:00 | 浏览次数:

学院各系(部)、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差旅费管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制定以下实施细则,请各系(部)、处(室)遵照执行。

一、学院原则参照执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差旅费是指临时到乐山以外地区(不含市中区和高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三、差旅费标准参照《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城市间交通费,成绵乐一线应当选乘城际列车和公共交通车。(动车按等级乘坐,超标部分自理)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包车,如确需包车,按程序申报,报院长审批。出租小汽车票、汽油票以及自驾车产生的费用不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五、伙食补助费, 外出学习、培训等事项在途按出差对待,学习、培训期间每天补助50元。参加会议、培训的,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公杂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单独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六、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发票是证明出差的有效凭证,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七、公杂费,学院派车、包车出差的不能报销公杂费。学院驾驶员驾车出差参照学院工作人员执行,但不报销公杂费。机场到目的地交通费属公杂费,包干使用。

八、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职能部门和由系(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出差审核工作,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干部培训,师资培训、科研调研分别由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负责审核。省外出差院长(书记)审批,省内出差分管院长(副书记)审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

九、学院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审批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十、以上差旅费实施细则从201551日施行,原《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参照执行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

2015430

乐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 4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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