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加快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与发展新能源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近日,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 一、《实施意见》和《资金办法》规定的扶持重点领域在于推进太阳能光电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市场培育等多个领域,近年,有关部门已在科技研发等方面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太阳能光电发展,此次通过财政补助支持开展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解决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及施工能力不足、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缺乏、与建筑实现构件化的太阳能光电组件生产能力薄弱等问题,从而启动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市场,带动太阳能光电产业发展。因此,政策扶持重点是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二、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定为20元/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系统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太阳能电池组件成本,二是安装应用成本,补助后发电成本约为1元/度左右,增强了光电竞争力。上述补助标准与国际比较也处于适中水平,有利于更好地开拓国内市场。预计光电系统应用成本将进一步下降,今后将根据成本变动情况,逐年调整补助标准。 三、近年,我国太阳能光电产品主要出口国外,国内建筑安装应用量较小。中央财政将根据2009年符合条件的光电建筑实际安装应用量相应安排补贴资金,中央财政对示范工程予以资金补助,更重要的是发挥财政资金政策杠杆作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启动国内应用市场,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 四、财政部将项目补贴资金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示范项目竣工验收达到预期效果的,财政部将拨付余下30%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资金的规定,主要为确保国家示范工程的质量,保证系统能正常发电运行,并通过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相关部门将在此基础上制订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提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设计、施工能力。 五、《资金办法》的第七条到第十二条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组织实施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太阳能光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等单位在申请资金时,应提供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等材料。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财政支持成熟的、在建的项目,以尽快形成有效的光伏发电安装量,启动国内市场。 二是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确定后,财政部将补助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示范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将主要依托地方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